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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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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浏虎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生

在传统法律的立场上,人们会认为这是在罪犯所拥有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所产生的冲突。不过,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逐渐将犯罪前科资料理解为一种个人信息,并在被遗忘权的框架下进行讨论

《素媛》是一部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批判幼童遭受性侵害的韩国犯罪电影,催泪无数。《素媛》中性犯罪恶魔的原型赵斗淳即将于明年出狱,这不禁引起了韩国社会的恐慌。尽管存在反对声音,韩国电视台还是在节目中公开了他的照片,理由是国民安全大于罪犯的肖像权。

这场争论,也为我们带来一个问题,当罪犯所拥有的实现再社会化的权利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新闻媒体与司法机构应如何抉择?

实际上,这种权利冲突现象屡见不鲜。在“雷巴赫士兵谋杀案”中,3人袭击了联邦德国国防军弹药库。两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犯被处以6年有期徒刑。这名从犯在服刑超过三分之二刑期的时候得以假释。1972年,德国电视台根据此案拍摄了一部纪录片,一再提及他的名字和样貌。

这名从犯认为纪录片侵犯了其姓名权及肖像权,因而向地方法院诉请禁止播放该片。在败诉之后,他申诉至联邦宪法法院。最后,宪法法院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禁止电视台播出这部纪录片。

在传统法律的立场上,人们会认为这是在罪犯所拥有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所产生的冲突。不过,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逐渐将犯罪前科资料理解为一种个人信息,并在被遗忘权的框架下进行讨论。

2014年,在著名的谷歌搜索诉冈萨雷斯一案中,欧洲法院判决支持冈萨雷斯删除搜索链接的请求。此后,欧盟也在《一般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中确立被遗忘权的规则。根据被遗忘权的规则,如果信息主体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到关于他的犯罪前科资料,可以请求搜索引擎断开新闻报道等搜索链接或对名字进行脱敏处理。

不过,谷歌方面就此批评称,被遗忘权并非一种允许信息主体按个人意愿肆意篡改历史的权利。也有人担心,授予犯罪分子删除网上关于其犯罪前科的报道链接的权利很可能损害公众的知情权。

在司法实践中,欧洲法院与一些欧盟成员国认为被遗忘权并非绝对性的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个案中进行衡量。相关法院发展出一些衡量标准,读来甚有趣味。

在欧洲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曼尼先生诉称自己曾是一家公司的高管,该公司在1992年已然破产,并在2005年被注销登记。然而在15年后,相关信用评级机构仍然将曼尼先生的信息与该公司联系在一起。这损害了新公司的名声,妨碍曼尼先生拓展房地产业务。因此,他诉请谷歌公司删除相关链接或者对文档内容进行匿名处理,并要求谷歌公司赔偿2000欧元。

法院驳回了曼尼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很难为公司登记信息的最长保存期限确定一个时间,即使是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公众也有权获取官方的公司登记信息。欧洲法院进一步认为,对曼尼先生的被遗忘权进行限制是合理的。其一,登记所涉及的只是少量的个人信息。其二,为了参加商业经营,曼尼先生自愿披露身份与职位信息。其三,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法律确定性、公平竞争与市场健康发展。

就欧盟而言,各个成员国在适用被遗忘权规则时有不同的诠释方法。从整体上说,法国比英国、德国采取了更严格的立场。

在法国一则判例中,一家公司的前财务官因为违反内幕交易的规定而被罚款20万欧元,该财务官请求移除搜索引擎上的相关报道。鉴于该财务官穷困的家庭处境,如果丢失工作,将使其家庭雪上加霜。尤其是考虑到他是4个孩子的父亲,并花了整整两年才找到新工作。在此情形下,法官认为,与公众的知情权相比,该财务官的个体人格权更值得保护。

有时候,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也会左右法官适用被遗忘权规则的态度。在英国发生的两则判例中,尽管案情大同小异,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2000年,被告人A因为财务造假和逃税而被判入狱6个月。在服刑6周后得以假释出狱。被告人B因为雇佣他人实施计算机入侵和电话窃听行为而被判入狱半年。

英国1974年颁布的《罪犯自新法》规定,在经过了特定的时间后,犯罪前科记录便失去了效力,使被定罪者在出狱后可以重新融入社会。在欧洲法院作出关于被遗忘权的里程碑判决之后,A与B都连忙向法院起诉要求谷歌删除关于各大媒体就其犯罪前科进行报道的文章链接。

法官驳回了A的请求。原因在于,一方面,所涉及的信息是商务信息,而非个人信息。就信息的真实度而言,不存在任何瑕疵。新闻媒体有权对法庭审判等事宜进行报道,在实施犯罪之时,这是可以预见到的。虽然A出狱了,公众在评估其信誉时,仍然有需要了解其过往的商务行为。另一方面,法官特别提到,A拒不认罪,也毫无悔罪之心。如果将此前的链接予以移除,他有可能借机继续误导公众,所以有必要提醒公众防范。

对于B,法官却选择支持其请求。区别在于,B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揪出商业间谍,并且真心悔罪,无再犯的迹象。其次,其目前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与过去有很大区别,人们已经无须通过过往犯罪信息来评估其商业信誉。

此外,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也会影响法官对被遗忘权的适用。1993年,沃尔夫冈·韦勒和曼弗雷德·劳贝尔因为残忍杀害德国明星瓦尔特·泽德尔迈尔而被判无期徒刑。两人分别于2007年、2008年出狱。

他们担心,人们会在网络上搜索到关于他们犯罪行为的报道,并对就业和交友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他们诉请德国广播网等媒体从新闻报道中永久删除其全名。法院并未支持他们的请求,理由是公众需要付费才能获取相关文章,在信息获取方面有一定的封闭性。

从被遗忘权在犯罪前科资料上的适用来看,这反映了犯罪分子进行人格更新的需要。没有什么东西是一成不变的,而人格也一样需要持续生长和完善。不过也应看见,在特定的时候,公共利益比个体人格权益具有优先性。

责编: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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